再生水建置規畫不足 嘉義海淡廠興建計畫補正再審
環境部今召開「嘉義海水淡化廠興建計畫」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本案經環評委員認為,應加強海水淡化廠必要性說明,以及再生水建置等規畫,本案經決議補正再審。
本案開發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規畫於嘉義縣布袋鎮布袋商港北防波堤內側興建海水淡化廠,用地約6公頃,開發內容包含「海水淡化廠房及相關附屬設施」、「取排水設施」及「廠區植栽綠地」等內容,產水規模可達每日10萬立方公尺。現況為海域,未來由港務公司完成浚土回填後,再進行本案海淡廠開發。
開發單位表示,台灣南部豐枯水期降雨比例懸殊,面對氣候變遷與極端水文事件,海水淡化具有供水穩定,不受天候、降雨分布不均等水文條件影響的優勢,且嘉義地區水源來自地表水,需由雲林及台南支應,而行政院已核定大南方新矽谷推動方案,將嘉義納入科技產業發展區域,串連台灣西部科技廊帶,因此該計畫有其必要。
環評委員指出,開發單位應加強說明本案海水淡化廠的必要性,包含供水期程、民生、工業用水供水比例等,以及嘉義地區整體用水、再生水建置規畫等,這些都是國家淨零排放的重點。
另有環委指出,施工期間對海域水質、底質及鄰近牡蠣養殖區影響情形,應研提自主管理管制規畫,包含懸浮固體物警戒值、警戒距離、連續自動監測、停復工機制等;另要求開發單位蒐集近10年布袋港區鯨豚擱淺調查資訊,及臨近濕地鳥類生態資訊,補充本案可能影響評估,研提影響減輕措施,也要求評估建物鳥擊納入監測項目之可行性。
本案在環評委員經過經論後,決議本案補正再審。
延伸閱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