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覆地爭議/國產署:15年消滅時效應檢討
浮覆地產權引發爭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官員表示,相關官司判決,取決於民眾是否能證明為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若民眾在第一審或第二審提出事證經法院判決勝訴,國產署在徵詢律師意見後,即不再上訴,以減少紛爭。
內政部則表示,將依照憲判解釋意旨,研議後續行政作業如何配合辦理。
國產署官員說,目前了解有浮覆地產權爭議的不僅限於北市社子島,包括北部的基隆河、新店溪、大漢溪,中部的頭前溪、筏子溪、後龍溪、旱溪排水、大雅排水、濁水溪、北港溪及烏溪,以及南部二仁溪等都有相關個案。
官員指出,民眾主張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復權登記)時,國產署應依民法第一二五條,提出請求權因十五年內不行使而失效的主張,也就是說,如果民眾在河川區域線劃分後十五年內未提出復權登記,國產署可不同意。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廿號判決認為復權登記案件適用消滅時效規定牴觸憲法。官員說,憲法法庭的判決出爐後,行政院、內政部相關函令有關消滅時效規定面臨檢討必要,國產署去年一月已函請內政部,內政部還在研議。